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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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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法学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职业生涯从律师开始,后进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现贸易救济局)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进行贸易摩擦磋商与谈判。200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组建后加入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拟定等工作,其间曾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交流工作。现任通用电气(中国)资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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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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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1. 一 《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认定因素存在不足之处
    2.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的重新界定
      1. (一)市场份额
      2. (二)对上下游的控制力
      3. (三)其他竞争者
      4. (四)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5. (五)市场进入壁垒
      6. (六)买方力量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相关原则
    1. 一 界定相关市场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必要前提
    2.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任一因素均非决定性的
    3. 三 判断是否滥用的最终标准是行为的竞争效果
    4. 四 非法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搭售对竞争的影响
    5. 五 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 第三节 超高定价
    1. 一 欧美等对超高定价规制的不同立场
    2. 二 超高定价规制的“共识”
    3. 三 超高定价的判定方法及其各自不足
    4. 四 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高通案、异烟肼案评述
      1. (一)高通案评述
      2. (二)异烟肼案评述
      3. 小结
  • 第四节 拒绝交易
    1. 一 欧盟的经验
      1. (一)总体意见:慎重处理拒绝交易
      2. (二)构成要件
      3. (三)类型
      4. (四)投入品对下游的必要性
      5. (五)对有效竞争的排除
      6. (六)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7. (七)效率抗辩
    2. 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与执法机构立场
    3. 三 中国的选择
      1. (一)制定规则的尝试
      2. (二)评述意见
      3. (三)立法建议
  • 第五节 限定交易
    1. 一 限定交易的类型
    2. 二 限定交易的反竞争效果
    3. 三 限定交易的抗辩理由
    4. 四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一)
      1. (一)基本案情
      2. (二)评述
  • 第六节 搭售
    1. 一 搭售产品独立性的认定
    2. 二 搭售的类型
    3. 三 搭售对竞争的损害
    4. 四 搭售的抗辩理由
    5. 五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二)
      1. (一)基本案情
      2. (二)评述
  • 第七节 差别待遇
  • 第八节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一 欧盟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源、确立与发展
      1. (一)欧盟有关共同支配地位理论的最初阶段
      2. (二)共同支配地位理论的发展
      3. (三)共同支配地位在合并控制领域的适用
      4. (四)共同滥用与垄断协议的关系
      5. (五)单独滥用和共同滥用的关系
    2. 二 对共同支配地位和共同滥用的质疑
      1. (一)共同支配地位理论在经济学上难以成立
      2. (二)共同滥用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3. (三)共同滥用制度益处甚微、贻害无穷
    3. 三 中国反垄断法下共同滥用
      1. (一)共同支配地位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存在的问题
      2. (二)相关案例评述之一: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3. (三)相关案例评述之二:扑尔敏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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