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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上)实体性问题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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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强 ,法学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职业生涯从律师开始,后进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现贸易救济局)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进行贸易摩擦磋商与谈判。200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组建后加入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拟定等工作,其间曾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交流工作。现任通用电气(中国)资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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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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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性因素
- 一 市场份额
- (一)何时的市场份额?
- (二)谁的市场份额?“快速进入者”如何认定?
- (三)市场份额的计算单位
- (四)市场份额与市场竞争力的关系
- 二 市场集中度
- 一 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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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一 单边效应
- (一)中国的相关规定
- (二)欧盟确认单边效应的考虑因素
- (三)美国执法机构确认的若干单边效应类型及其评述
-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引入“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值得商榷
- 二 协调效应
- (一)产生协调效应的要件
- (二)容易导致协调效应的证据
- (三)相关案例评述:百特国际/瑞典金宝案
- 一 单边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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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抵消性因素
- 一 买方力量
- 二 市场进入
- (一)市场进入是抵消性因素而非确认因素
- (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
- (三)市场进入的及时性
- (四)市场进入的充分性
- 三 经济效率
- (一)使消费者受益
- (二)合并特有的
- (三)可核实的
- 四 相关案例评述
- (一)联发科技/开曼晨星案评述
- (二)P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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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横向经营者集中
- 一 非横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通常小于横向集中
- 二 纵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一)原料封锁
- (二)客户封锁
- 三 混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一)混合集中反竞争效果的认定
- (二)执法实践做法与政策建议
- (三)相关案例评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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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一 合营与合营企业
- 二 反垄断法为何关注合营企业
- 三 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一)判断是否构成“全功能”的法律意义
- (二)全功能合营企业的构成要件
- 四 美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五 中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一)执法现状及其成因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政策建议
- 六 相关案例评述:P3案
- (一)其他司法辖区决定及后续发展
- (二)案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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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
- 一 结构性剥离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评辉瑞/惠氏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探索了结构性救济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 二 产能剥离具有创造性,但适用范围有限: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接受产能剥离方案的原因
- (三)产能剥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 三 皇冠宝石规则有助于降低资产剥离失败风险: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
- 四 救济措施需要与反竞争效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评陶氏/杜邦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救济措施应与竞争问题严重程度相适应
- 一 结构性剥离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评辉瑞/惠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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