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欺诈问题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与阿拉伯国家的交流也更加密切。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更频繁地出现在经贸往来中,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伊斯兰法禁止欺诈,但现代阿拉伯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缺位,只能靠法官在判决中的自由裁量进行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然而,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处理虚假单据、货物无价值等影响基础合同的因素中未能采用严格的“实质性欺诈”标准,导致了欺诈例外的误用以及止付机制的滥用,严重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性。我国对信用证的欺诈与止付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在应对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欺诈纠纷时,应争取适用我国法律,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保障贸易效率与安全。
作者
李仁龙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东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东国别和区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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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欺诈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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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
- (一)单据欺诈
- (二)基础交易欺诈
- 1.“货物完全无价值”的欺诈
- 2.货物并非“完全无价值”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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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欺诈救济
- (一)银行救济
- (二)法院救济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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