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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立法10年述评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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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2008~2011)(全3册)
简 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近10年的立法工作进行总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新一届政府正确推进法律改革可资借鉴。当然,如何评价近10年来的立法工作见仁见智,但不管怎样都有必要就基本情况作出描述。本文试图介绍一些情况和作出一些初步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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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发展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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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选举制度
简 介:政制发展,是政治体制发展的简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又被习惯性地以“政改”谓之。港、澳《基本法》中都有“政治体制”一章(第四章),内容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香港)或市政机构(澳门)、公务人员,以及澳门《基本法》中独有的“宣誓效忠”,各以专节规范。因此,顾名思义政制发展的内容应十分广泛。然而,在实践中政制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简化和聚焦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其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而两部《基本法》或其附件一、附件二的相关规定则可以视为一个宪制层面的因素。由于两部《基本法》关于修改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基本一致,且香港政制发展工作早于澳门进行,因此有必要先简介香港的情况,以便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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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分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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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选举制度
简 介:《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何理解“具有广泛代表性”?这首先应是指广泛代表澳门社会各个阶层(而广大澳门居民是各阶层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与国家层面的关联。因此,《基本法》附件一第2条规定选委会的成员中,既有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别,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及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也有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当然,作为选委会委员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政协委员的代表,与其他选委委员一样都只是“以个人身份投票”;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均不会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而作为当然委员的全国人大代表亦是由具广泛代表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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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概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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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选举制度
简 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同时,亦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个重要的宪制性文件。该决定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该决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负责组织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机构,以及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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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司法程序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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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澳门选举制度
简 介:《立法会选举法》中有关于司法程序的规定,包括对相关争议之决定提起司法上诉,对选举中刑事违法及其他违法(轻微违反)行为的界定及处罚、对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等。关于司法程序的规定,是《立法会选举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选举公正、廉洁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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