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联合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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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英
著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关键词:
出处: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制
简 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又称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既抑制垄断又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允许部分垄断合法存在的通行做法。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但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在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体现为该法第56条的规定,即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具体来说,该规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适用除外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具体来说包括土地承包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制合作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第二,除外范围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第三,适用除外的行为类型是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的规定并非针对整个农业实施行业豁免,而是对农业领域特定行为的豁免。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关于农业领域适用除外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凸显了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但也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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