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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研究:目标、策略与路径 收藏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2017年04月 出版
简 介:本书结合儿童保护试点工作,对中国儿童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国外儿童保护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提出在中国建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的、能够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底线保护的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议,并分别对儿童保护四个基本要素中的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儿童保护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干预和替代性养护三个要素做了专门的研究和分析。
¥ 22.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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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研究:目标、策略与路径 收藏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简 介:本书结合儿童保护试点工作,对中国儿童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国外儿童保护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提出在中国建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的、能够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底线保护的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议,并分别对儿童保护四个基本要素中的儿童保护的主管机构、儿童保护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干预和替代性养护三个要素做了专门的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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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力侵害儿童保护服务研究 收藏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关键词:
简 介: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是儿童的基本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资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2010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对于履行第十九条条约的情况做了详细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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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等监护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 收藏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关键词:
简 介:儿童保护在本书中是作为狭义的特定法律概念使用的,主要是指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受到和可能受到暴力伤害的儿童,即主要是针对儿童遭受家庭内暴力的案件。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文件、报告对针对儿童的暴力有所界定,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世界卫生组织界定的“儿童被粗暴对待”为对18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身体或者精神暴力、性暴力、忽视、剥削,导致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等造成了实际或者潜在的危害。联合国2006年发布的《针对儿童暴力的世界报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由父母或者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针对儿童实施的身体、性以及心理的暴力,也包括忽视。
¥ 7.18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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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主管机构建设及工作机制研究 收藏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关键词:
简 介:预防和干预儿童虐待、针对儿童的暴力和忽视伤害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中国内地,这种狭义的儿童保护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表现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和全面的儿童保护体系。儿童保护制度的四个基本要素(尚晓援,2008)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儿童保护的责任主体机构,即哪个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儿童保护工作。本研究首次对县级政府儿童保护主管机构进行制度设计,期望推动中国儿童保护主管机构和儿童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及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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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怎样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制度? 收藏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关键词:
简 介:根据澳大利亚家庭研究所的研究,西方国家的儿童保护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Lamont and Bromfield,2010)。 第一阶段,制度初创。 此阶段开始于19世纪末,主要是通过慈善组织的推动,通过儿童保护立法,干预家长行为,对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保护。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儿童保护制度,都是由此起步。 第二阶段,专业化和制度完善阶段。 此阶段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从确认“受虐待儿童综合征”(battered-child syndrome)(Kempe,Silverman,Steele,Droegmuller,and Silver,1962)开始,通过专业人员(主要是医学专业人员)的推动,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由国家主导,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干预。在这个阶段,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也从早期对身体暴力的关注,扩大到精神虐待、忽视和性侵犯等方面。在替代性养护方面,则开始了持续的“非机构化”的努力,并强调儿童安置的稳定性和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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