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与法官文化
收藏
作者:
黎国智
庄晓华
著
出版时间:2018年09月
关键词:
出处:
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简 介:当历史的车轮即将驶入新世纪之际,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整个中华民族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在祖国大陆,半个世纪以来,法学家们前赴后继,为在我国创建法治大厦而呐喊奔走,终于在本世纪末迎来了我国法学的一个春天——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学者们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在我国实现法治国家过程中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范围很广,诸如法治的模式,法治的意识基础,法治与权力制约等。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官和法官文化。
我国古代历史上行政兼司法,司法从属行政,法官与行政官员合二为一,从未形成独立的法官群体。建国后,法制只在短暂的几年内获得重视,而在很长时期内,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法制被极“左”思潮和“左”的路线冲击和破坏殆尽,作为独立的法官群体缺乏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制虽然获得恢复,但它是在建国初引进和借鉴的苏联司法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我国的法官制度沿袭了苏联的模式,并在相当程度上带上了大陆法系特征:严格实行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严厉禁止法官立法,法官被看作仅仅是法律运行的机械操作者。由于以上原因,我国法官群体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当代都没有受到最高决策集团和学术界应有的重视,以致法理学界对法官及法官文化的研究至今仍然是一个空白。理论上的含混不清和法官制度的模糊疏漏,给法官的活动营造了一个既过窄(法定活动)又过宽(隐性活动)的空间。过窄,是指法官被看作法律运行的机械操作者,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过宽是过窄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法官因其职能缺乏明确严格的界定,而得以在法律规定的弹性幅度内甚至幅度外自由活动。今天,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金钱,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共知的客观事实,有些法官还美其名曰“徇私不枉法”;徇私卖法者还振振有词地说是“因为法制不健全”。当前司法腐败的滋生和恶性蔓延,已经达到全社会震惊的程度,它像一股汹涌险恶的浊流,猛烈冲击依法治国的堤坝。
¥ 2.94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