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繁荣”发展的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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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颖
杨欣
著
出版时间: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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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70周年校庆70篇优秀论文集
简 介:劳务派遣是非典型聘雇关系较特殊的一种,它涉及派遣机构、要派公司和派遣劳工的三角互动,这样复杂的关系形成许多法律上的灰色地带,雇、用的分离使派遣劳动下的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明晰的法律保障。我国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这一非典型劳动关系予以了规范,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运作,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今,《劳动合同法》执行两年有余,是一个比较稳定的考察法的执行效果的时期。
为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境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研究”课题组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调研,初次调研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二次调研针对的是被派遣劳动者。目前初次调研已统计完毕。从调研数据看,初次调研共针对133家企业的管理层(包括工会负责人)发放了133份问卷,其中国有企业95家,集体企业3家,外商投资企业12家,民营企业23家。企业的规模在100人以下的有22家,100~500人的有21家,500~1000人的有11家,1000~3000人的有29家。在受调研企业中,有23家表示其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大幅增加,占受调研者的18%;有35家表示有小幅增加,占受调研者的27%;有18家表示有小幅下降,占受调研者的14%;有52家表示未有变化,占受调研者的39%。前述调研结果揭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45%的受调研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小幅甚至大幅的提升,由于受调研对象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占受调研对象的73%),如果样本变更为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这类企业更易受成本效益规律驱使,使用劳务派遣的比率可能更高。课题组进一步调研了企业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受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包括技术性岗位(占20%)、管理性岗位(占12%)、辅助性岗位(如清洁)(占25)、基本性主营岗位(占12%)、临时性岗位(占24%)、其他岗位(占7%),岗位分布的多样性说明企业远不止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已侵入正常劳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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