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3-03出版

民法社会化的中国图景(192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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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社会化,是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引人瞩目的一段往事。在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民法承担起了特殊的使命。民法社会化不但是为了更好地调整民众生活,也是中国在危亡之际谋求生存的奋斗和努力。在西方民法的框架下,以国家、民族、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本位在法学理论、立法、司法等诸多领域皆有体现。民法社会化过程中既有移植,也不乏本土化意识;既有提升法律品质的合宜之举,也有一些异化和偏差。如果说,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求取平衡是法律的永恒主题,那么,民国时期的民法社会化会为今天的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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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5228-1211-3总页码:252
字数: 251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共六章,第一章介绍了近代民法社会化的理论资源,涉及整体主义与国家社会本位、西方社会法学理论;第二章从基于中外交往现状的选择、对中国社会的迁就与回应两方面介绍了民法社会化的现实动因;第三章介绍了民法社会化的理论诠释,涉及西方社会法学在民国的传播、民法学中的社会本位表达、社会法学理论的本土化变异;第四章从财产法和身分法两个领域分析了民法社会化的立法表达;第五章为民法社会化的司法之维,涉及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的内涵特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的个案适用、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的中国化问题;第六章为中国近代民法社会化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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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法社会化潮流影响下,中国“毕其功于一役”,完成了社会本位的民法秩序建构。这是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引人瞩目的一段往事。社会本位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成为居于主流地位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密不可分。在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本该在近代化进程中得到清理的整体主义思潮得以保留,并在某些方面得到强化,与社会本位主张颇多重合的三民主义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在这种条件下,社会本位一经传入,立刻被中国社会热烈拥抱,成为定于一尊的法律思想。在民法制定过程中,基于中外交往和国内现实方面的考虑,社会本位理念主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抉择在民法理论学说、立法和司法层面皆有充分的展现。
在民法理论学说层面,法学家将三民主义和社会本位加以接引,以社会利益为标准,对民法中的诸多重要范畴进行了有别于传统民法的定位。社会本位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的取代物,是民法发展的高级阶段;民法和公法一样,皆以社会利益为最终依归;权利是个人为实现社会职能而产生与存在的;在私权行使方面,出于社会利益考虑,强制私权行使与禁止权利滥用成为一般原则。这些对社会本位时代民法风貌的中国式刻画,与民法作为权利保障之法的根本属性不无偏离。
在立法层面,民法对社会利益的追求体现为以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政策指导立法过程。在财产法领域,以永佃权为例,面对土地问题和传统的租佃关系格局,民法力图确立物权逻辑和市场逻辑以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同时出于扶助自耕农的考虑和“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安排,在永佃权的制度建构上给永佃权人多方面的倾斜。在身分法领域,出于鼓励亲属互助而去其依赖性、实现家属人格独立和男女平等等目的,民法对传统家庭制度进行了改造和重构,使其合于塑造新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的需要。除了永佃权和家庭制度,财产法和身分法领域的许多制度也贯彻了社会本位理念。
在司法层面,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以社会利益为考量适用法律,通过司法活动对私权体系落后于社会现实的情况进行补救;对合于社会利益的民间习惯加以认可和扶持,对不合于社会政策的民间习惯予以摒弃;同时在司法中突破形式正义的法律常规,遵循党义、社会政策和立法精神,对作为社会利益载体的特殊群体之权益加以保护和扶持。
就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历程整体来看,民法社会化实现了近代中国立法原则和精神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西法东渐”背景下的中国主体意识,并对私权保障和旧有社会格局的改造起到了某种积极作用。然而,在缺乏市民社会基础和宪制保障的环境下,社会本位在理论上被异化,实践中则使民国政府和强势团体以社会利益之名侵害个人权利以遂其私的风险表现得淋漓尽致。这段往事所提出的问题,诸如公益和私权、政府与社会、集体与个人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位,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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