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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化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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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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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法领域
- 一 近代化与社会化:民国永佃权的双重价值功能
- 二 物权逻辑之贯彻
- 1.所有权地位及权能的完整确立
- 2.所有权人可申请涨租金
- 3.所有权人在永佃权人将土地转租时有撤佃之权
- 4.所有权人在永佃权人欠租时有撤佃之权
- 三 社会本位之体现
- 1.“永久”的永佃权
- 2.严格保护永佃权的存续,限制土地所有权人撤佃之权
- 3.永佃权人在灾荒年份有减免租金的请求权
- 4.以法律对地租额进行限定
- 5.保证永佃权人抛弃权利的自由
- 6.在欠租撤佃的标准上对永佃权人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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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身分法领域
- 一 社会本位与亲属立法原则
- 二 民国民法中家制的功能
- 三 家制规则中社会本位的贯彻
- (一)男女平等
- (二)促成家庭成员独立
- (三)克服家庭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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