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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化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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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化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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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财产法领域
    1. 一 近代化与社会化:民国永佃权的双重价值功能
    2. 二 物权逻辑之贯彻
      1. 1.所有权地位及权能的完整确立
      2. 2.所有权人可申请涨租金
      3. 3.所有权人在永佃权人将土地转租时有撤佃之权
      4. 4.所有权人在永佃权人欠租时有撤佃之权
    3. 三 社会本位之体现
      1. 1.“永久”的永佃权
      2. 2.严格保护永佃权的存续,限制土地所有权人撤佃之权
      3. 3.永佃权人在灾荒年份有减免租金的请求权
      4. 4.以法律对地租额进行限定
      5. 5.保证永佃权人抛弃权利的自由
      6. 6.在欠租撤佃的标准上对永佃权人予以照顾
  • 第二节 身分法领域
    1. 一 社会本位与亲属立法原则
    2. 二 民国民法中家制的功能
    3. 三 家制规则中社会本位的贯彻
      1. (一)男女平等
      2. (二)促成家庭成员独立
      3. (三)克服家庭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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