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04出版

民事裁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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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59)的最终成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是民事审判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审判对象、审判方向和既判力范围等问题的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本书从协调“诉讼的经济”和“诉讼的安定”这一对矛盾出发,论证由法官阐明权要素和程序保障权要素构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新理论——相对民事诉讼请求说。同时,说明该理论下的相关体系调整。全书的研究目标最终指向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法官阐明权下的最大化民事诉讼请求范围;(2)民事诉讼请求的柔性裁判界限;(3)民事诉讼请求的刚性裁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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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参考文献
图书详情
ISBN:978-7-5201-2567-3总页码:268
字数: 272千字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民事裁判边界之确定,是民事诉讼中无可回避之基础性问题。民事诉讼标的之界定方式,直接决定了民事裁判的边界。本书以诉讼标的之界定为研究主线,借助类案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体系分析等方法,探讨了中国民事裁判的实有和应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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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摘要
民事裁判边界之确定,是民事诉讼中无可回避之基础性问题。民事诉讼标的之界定方式,直接决定了民事裁判的边界。本书以诉讼标的之界定为研究主线,借助类案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体系分析等方法,探讨了中国民事裁判的实有和应有边界。
除导论和结语外,全书共分为五章。
导论限定了研究的对象,介绍了研究的方法,阐明了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民事裁判边界的相关基础性理论,主要包括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共三种重要理论。通过诉讼标的范围之确定、诉讼系属、诉之客观合并、诉之变更和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五个角度,详分细剖该三种理论的基本思路,并进而比较它们的长短优劣。任何一种民事诉讼标的理论都是在“诉讼的安定”和“诉讼的经济”这双重价值之间进行徘徊和权衡。目前,中国民诉法理论界尚未就诉讼标的之确定方法达成共识,但未来的诉讼标的理论改革必然要妥善安置“诉讼的安定”和“诉讼的经济”这两种价值。
第二章详细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判边界理论的改革新动向。这些理论都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纷争一次性解决的重要性。美国的自然事实观对于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目标的积极作用不言自明;欧盟意识到程序分离所可能造成的诉讼不经济局面,特采用了关联诉讼等技术来缓解严格的诉讼系属规定所可能带来的种种不便;我国台湾地区则是通过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来限制“一案多诉”的可能性。尤为重要的是,在美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革新中,其对案件事实要素的特别借重,是之前诉讼标的理论中所未曾出现过的重大变革。
第三章对作为民事裁判对象核心要素之诉讼标的三大构成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已有的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中,它们对于诉讼标的范围的划定不外乎借助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关系、案件事实、诉之声明。因此,要构建一种合理的诉讼标的理论,就必须透彻地分析此三要素。从逻辑的角度观察,此三要素在覆盖范围上并没有绝对的大小之分。但是,从生活的角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案件事实具有最大的覆盖范围。就法律关系的覆盖范围而言,由于法律关系的设定和划分更多的是从法律逻辑的角度来加以进行的,因此,一个纷争所涉的案件事实往往会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就诉之声明的覆盖范围而言,出于法律上的原因或生活上的原因,当事人在一个纷争中往往会主张一些不能并存的诉之声明,因此,以诉之声明来涵盖一个纷争的做法显然也不能够经受住实践的考验。就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而言,以一般理性人的评判标准出发,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事人所认定的“一个案件事实”能够和当事人所欲争讼的一个纷争有着相当的覆盖范围,因而可以实现诉讼标的范围最大化和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想。
第四章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力图发现我国民事裁判边界之确定方法。民诉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实务界实行的是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但通过研究相关的判决可以发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确有部分专业理论素质较高的法官坚持以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的方法来确定诉讼标的,但在诉之变更、诉之追加和诉之合并问题上,他们的做法又和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要求背道而驰。亦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贯彻。实务中民事法官确定诉讼标的的方法可谓多种多样,既有坚持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者,又有无意识地使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一分肢说或二分肢说者,更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在审判中根本没有树立起诉讼标的意识,将诉讼标的简单地等同于诉讼标的额或者诉讼标的物。当前的相对混乱状况显然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亟须变革。
第五章指出,我国的民事案件量正在逐年上升,“诉讼的经济”这一价值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在民事裁判边界的确定上,本章提出了“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这一新方案。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认为,应当以本案所涉的案件事实作为确定诉讼标的范围之本体要素,如此,可以最大化诉讼标的之范围,有力实现“诉讼经济”这一价值;在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中,审判伊始的诉讼标的范围可能会大于也可能会小于案件终结时的诉讼标的范围(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或限缩)。之所以会出现诉讼标的范围“前大后小”或者“前小后大”的变动,关键在于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和诉求争点之诉讼,有无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对于这种现象,与其称之为诉讼标的范围的相对变动,毋宁更准确地表述为程序对诉讼标的之相对影响力。通过对程序功能的兼顾,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可以妥善协调“诉讼的经济”和“诉讼的安定”这一对矛盾。此外,本章还论及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下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法律适用突袭性裁判的防止和诉之声明的正当分割等问题。
结语中对全书各章的观点进行了收束,认为可以考虑以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来统一中国民事裁判边界的确定方法。退而求其次,如果不采用目标管理案件事实说,也应当力求变革,普遍树立起法官的诉讼标的意识,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中的诉之客观合并、诉之追加等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的技巧引入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
关键词:裁判边界 诉讼标的 案件事实 法律关系 诉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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