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环境国家之财政工具及其宪法课题
摘要
宪法人之图像,系以“兼具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人之图像,以彰显“永续发展”之国家目标。能源税最主要的宪法界限在于绞杀税之禁止、寓禁于征之禁止,以及不得逾越比例原则。环境公课主要指规费、受益费及特别公课,虽与环境税同样具诱导管制目的,唯因其有对待给付,宪法上要求权限划分和基本权自与环境税不同。能源税宪法上的实质正当性,须有助于权衡诱导管制目的与量能原则,而在确保人性尊严之生存基准取得实质正当性。能源税制定首先须确立为中央税或地方税;若为中央税,立法之初宜予地方参与之权,其税捐收入宜予地方充分之保障。能源税之差别待遇,其节能减碳与手段间是否具实质关联,须具体判断,而不能以抽象之双重红利正当化。能源税如过苛致职业无法永续经营,有违职业自由。从财产权保障观点,亦要求课征能源税后,使企业仍得永续经营。
作者
葛克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问题概说
-
二 环境国家之法律工具
- (一)命令强制机制与行政秩序法
- (二)市场诱因机制与财税法
- (三)行政秩序法与税法之比较
- 1.绞杀禁止
- 2.寓禁于征禁止
- 3.不得逾越比例原则
-
三 环境国家之非税公课工具
- (一)规费、受益费
- (二)特别公课
- (三)环境公课
-
四 能源税宪法上的实质正当性
- (一)有助于公共利益
- (二)管制诱导目的与量能原则
- (三)确保人性尊严之生存基准
-
五 环境税课之宪法界限
- (一)权限划分之界限
- (二)平等原则之宪法界限
- 1.宪法上平等原则
- 2.违“宪”审查之衡量基准
- 3.能源税与平等原则
- (三)职业自由之宪法界限
- (四)财产权之宪法保障
- 六 结论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