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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需要体现环境伦理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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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洪岩 ,男,黑龙江庆安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环境与资源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生态法(环境与资源法)、法哲学及法理学、俄罗斯法。在中国、俄罗斯、法国核心学术期刊《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国家与法》(俄罗斯)、《法与国家:理论和实践》(俄罗斯)、《政治与社会》(法国与俄罗斯)、《公民与法》(俄罗斯)等用中、俄文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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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环境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走向
- 二 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所要求的自然伦理价值有待于进一步重视
- 三 生态法治下的立法,应再现生态文明和自然伦理的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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