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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全国已判决的58个相关判例的统计情况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触犯的罪名集中在《刑法》的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且实行行为多样化。在适用其他罪名时,是否区分主从犯不统一。我们认为,裁判文书忽视了对“明知”的说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内容具有模糊性,本罪不是刑法重刑主义的体现,而是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设定。《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范属性是共犯正犯化,不是量刑规则或从犯主犯化。在刑法教义学的视角下,应当分别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析。

作者

徐洋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黄薇 ,任职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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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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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现状
    1. (一)法院适用罪名的总体情况
    2.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方式
    3. (三)判决书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说理情况
    4.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
    5. (五)适用其他罪名及主从犯的认定情况
  • 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之反思
    1. (一)裁判文书对“明知”的说理之忽视
    2.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内容之模糊
    3.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刑主义之否定
    4.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设定之阙如
  •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重述
    1. (一)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范属性的认识
    2. (二)刑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构造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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