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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家庭暴力防治无须确立独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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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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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家庭暴力防治无须确立独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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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澳门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
  • 二 应以“家庭成员”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1. (一)大陆和台湾相关制度评析
    2. (二)澳门家暴中“家庭成员”范围探讨
      1. 1.前配偶、曾有类似配偶状况共同生活的人不应属于家庭成员
      2. 2.现时或曾在情侣的亲密状况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
      3. 3.家暴犯罪确立独立罪名规制之不必要
  • 三 应从“行为种类”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1. (一)大陆和台湾相关制度简介
    2. (二)“精神暴力”“疏忽照顾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应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3. (三)澳门家暴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制
  • 四 应从“犯罪之定性”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 五 澳门家庭暴力防治策略社会层面之完善
    1. (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加入防治家暴的考虑因素
    2. (二)建立专门的社会援助机构
    3. (三)医院提供医疗资源协助家暴矫治
  •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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