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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保护
摘要
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客体,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体系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应当遵循《商标法》避免混淆误认和保护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则。在保护范围上,不以与地理标志完全相同为必要,对于包含地理标志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亦应受到《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制。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应当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规则,同时应当根据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实际情况,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做出必要的修正与变通。
作者
周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高级法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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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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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螺旋卡帕”商标异议复审案样本分析
- (一)基本案情
- (二)裁判理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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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理标志及其保护范围
- (一)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商标
-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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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 (一)法院在本案之前的做法
- (二)“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回归
- (三)基本原则适用的修正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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