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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司法审判形成的“比”考析

摘要

学术界在描述秦汉时期的“比”时,常常使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等西方法学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实行判例法的审判方法,史籍中所记载的比是作为判例法而存在的,但这种笼统的概括或描述并不准确。秦汉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体系以及各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由多种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种类的“比”——判决成案,这些判决成案的形式及性质是参差不齐的,它们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的功能也存在显著差异,它们与西方法学概念中判例法的含义相去甚远。判例或者判例法来源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其含义具有非常浓厚的西方司法制度传统色彩,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慎重使用来笼统概括或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及法源的特征。

作者

赵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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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司法审判形成的“比”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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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秦汉时期“比”的含义
    1. (一)司法审判方法:比附
      1. 1.比附成文律令
      2. 2.比附旧案成例
      3. 3.比附经义
    2. (二)立法规定的律令之比
    3. (三)司法审判中的法源之比
  • 二 秦汉时期法源之比的多种形态
    1. (一)无律令适用疑难的普通案例
    2. (二)发生律令适用疑难的上谳案例
      1. 1.廷尉“当报”的上谳案例
      2. 2.皇帝“当报”的上谳案例
    3. (三)皇帝下诏判决的案例
      1. 1.郡县上请案例
      2. 2.诏狱案例
    4. (四)上升为成文法的案例:决事比和辞讼比
  • 三 秦汉时期法源之比在司法中功能的分化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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