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摘要
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行适用诉前程序做出了规定。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和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情况来看,诉前程序对于解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适用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建议形式化、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与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明确阐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含义,对“履行职责”作扩大化解释,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厘清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诉前程序规定的实用价值。
作者
田飞 ,云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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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内涵
- (一)诉前程序的基本特征
- 1.强制提前适用的法定性
- 2.履行方式的唯一性和特定性
- (二)诉前程序和诉讼的辩证关系
- (一)诉前程序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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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现状与问题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概况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 1.检察机关职能职权局限性
- 2.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3.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化
- 4.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责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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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
- (一)明确阐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含义
- (二)对“履行职责”作扩展性解释
- (三)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
- (四)厘清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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