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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意定监护法”草案评析

摘要

为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社会现实与国际成年监护法的改革趋势所催逼,我国台湾地区在2016年制定了“意定监护法”草案。草案内容主要包括设置了独特的意定监护启动程序,明确了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间的适用关系,其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原则。我国在《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尚存立法上的漏洞。在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时,我国民法应当充分吸收台湾地区草案的长处,以尊重自我决定权原则为首要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自我决定权规则,并构建便捷灵活的意定监护启动规则。

作者

李霞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家庭法,老年法和妇女法。
罗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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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意定监护法”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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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意定监护法”草案制定的背景
    1. 1.人口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2. 2.法定监护和其他制度无法满足老龄人的制度需求
    3. 3.国际残障者人权保障趋势的催逼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的促动
  • 二 我国台湾地区“意定监护法”草案主要内容
    1. (一)意定监护契约及其当事人
    2. (二)意定监护契约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3. (三)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适用关系
  • 三 我国台湾地区“意定监护法”草案评析
    1. (一)成年监护体系更加多元化、弹性化
    2. (二)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原则的确立
    3. (三)意定监护的启动规则独特
    4. (四)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适用关系有待进一步清晰
  • 四 中国大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反思
    1.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2. (二)意定监护启动规则有待商榷
    3. (三)自我决定权原则与最佳利益原则位阶关系模糊不清
  • 五 大陆成年意定监护在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补救
    1. (一)自我决定权原则落实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体规则
      1. 1.制定示范合同,鼓励成年人尽可能地作出预先意思表示
      2. 2.意定监护人执行职务时的探明本人意愿义务
      3. 3.替代决定最后手段规则
    2. (二)灵活、便捷意定监护启动规则的构建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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