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破产危机期间个别清偿撤销的“受益除外”规定
摘要
《破产法》第32条第2句但书中“受益”应当解释为“无损”,包括财产的持平和消极增加。财产的持平至少应包括同时履行行为、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交易和惯常交易。就同时履行行为而言,其成立须满足给付与对待给付间具有等值性且交易同时发生。就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交易而言,其成立须明确三点:其一,新价值无负担且其与先前清偿之抵销遵循“净结果规则”;其二,新价值提供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其三,新价值提供者不限于受偿人。就惯常交易而言,其成立须同时满足交易属于常规业务、交易遵循常规商业条款、交易系为维持基本生产需要。此外,财产的消极增加主要表现为债务重组,“债权人让步”是其成立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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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受益”之解释:无损
-
三 “无损”的类型化:持平与消极增加
- (一)持平
- 1.同时履行行为(Contemporaneous Exchange)
- 2.发生“后位新价值”(Subsequent New Value)的交易
- 3.惯常交易(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 (二)消极增加
- (一)持平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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