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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背景下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性质的再讨论
关键词
作者
潘熠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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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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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逮捕应从预防性而非构罪性角度出发
-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审视批捕的审查重点
- 1.证明标准问题的考虑为时尚早
- 2.审查逮捕应当从“社会危险性”出发着重考虑“羁押必要性”
- (二)“捕诉合一”观点的讨论与实践办案问题的审视
- 1.《“捕诉一体”方法论》一文的观点阐述
- 2.与《“捕诉一体”方法论》一文相反观点的探讨
- 3.实践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 4.对逮捕强制措施实践认知偏误的立法因素
-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审视批捕的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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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再审视
- (一)着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
- 1.审查逮捕的卷宗材料应当以羁押必要性作为核心内容
- 2.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实现动态性
- (二)逮捕审查权应具有中立性
- 1.审查逮捕期间律师阅卷权的重构
- 2.审查逮捕权司法属性的重构
- 3.“错捕”评价体系的重构
- 4.审查主体追责体系的重构
- (三)社会危险性审查两方面问题的再审视
- 1.“径行逮捕”条件的再审视
- 2.“认罪认罚”条件的再审视
-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回归独立性、走向司法性
- (一)着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
-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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