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规则
摘要
随着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人们的交流平台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作为基于智能手机的一种网络即时通信方式,微信自其产生就有着即时、便捷、高效等其他通信方式无法比拟的特性。随着微信日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实践的视野。微信聊天记录因当事人身份确认及互联网技术等相关问题,其作为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在可以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情形下,当前司法实践中其仍能被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因此本文以当前司法实践为出发点,从民诉法的角度研究网络聊天记录的实际应用情况,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规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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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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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微信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
- 1.无形性
- 2.互动性
- 3.多样性
- 4.私密性
- 5.脆弱性
- (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特点
- 1.微信聊天记录的取证特点
- 2.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特点
- 3.微信聊天记录的质证特点
- 4.微信聊天记录的采信特点
-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现状
-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
- 二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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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认定难点
- (一)真实性认定
- (二)关联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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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发展完善路径
- (一)统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认定标准
- (二)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认定方式,确保证据关联性
- 1.对方当事人自己认可
- 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与对方手机号一致
- 3.通过微信相册照片来辨识
- 4.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 (三)保持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 1.善用微信“收藏”,保存原始聊天记录
- 2.尽可能多地收集其他证据来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辅助证据
- (四)构筑全面大数据云存储体系,以区块链为基础设立电子证据提交平台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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