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及监管模式
摘要
互联网租赁行业长期存在押金安全隐患,对互联网租赁企业占有、使用押金盈利的行为有实施监管的必要。确定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是选择监管模式的前提和基础。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结合直接抵偿的法律效果,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欠缺特定化要件的金钱质押。在比例原则限制下,监管措施需满足价值、目的、后果三个维度的限度要求。从监管模式上看,仅设置准备金模式不具有可行性,银行存管模式缺陷明显,信托存管模式最能适应上述要求,是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的应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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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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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
- (一)押金性质学说梳理
- 1.金钱质押说
- 2.权利质押说
- 3.约定抵销说
- 4.让与担保说
- 5.会员费说
- (二)互联网租赁押金性质的确定:非特定化形式(b类型)押金
- 1.押金的类型化分析
- 2.非特定化形式(a类型)押金
- (三)非特定化形式(a类型)押金的法律效果
- (一)押金性质学说梳理
-
三 互联网租赁押金的监管模式
- (一)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的限度要求
- 1.价值限度
- 2.目的限度
- 3.后果限度
- (二)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 1.仅设置准备金模式不具有可行性
- 2.银行存管模式缺陷明显
- 3.信托存管模式具有显著优势
- (三)信托存管模式的实现
- 1.监管机关
- 2.委托人及信托财产
- 3.受益人及受益权限
- 4.企业、信托机构与消费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 (一)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的限度要求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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