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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及监管模式

摘要

互联网租赁行业长期存在押金安全隐患,对互联网租赁企业占有、使用押金盈利的行为有实施监管的必要。确定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是选择监管模式的前提和基础。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结合直接抵偿的法律效果,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欠缺特定化要件的金钱质押。在比例原则限制下,监管措施需满足价值、目的、后果三个维度的限度要求。从监管模式上看,仅设置准备金模式不具有可行性,银行存管模式缺陷明显,信托存管模式最能适应上述要求,是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的应有选择。

作者

张友连 ,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宏乔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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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
    1. (一)押金性质学说梳理
      1. 1.金钱质押说
      2. 2.权利质押说
      3. 3.约定抵销说
      4. 4.让与担保说
      5. 5.会员费说
    2. (二)互联网租赁押金性质的确定:非特定化形式(b类型)押金
      1. 1.押金的类型化分析
      2. 2.非特定化形式(a类型)押金
    3. (三)非特定化形式(a类型)押金的法律效果
  • 三 互联网租赁押金的监管模式
    1. (一)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的限度要求
      1. 1.价值限度
      2. 2.目的限度
      3. 3.后果限度
    2. (二)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1. 1.仅设置准备金模式不具有可行性
      2. 2.银行存管模式缺陷明显
      3. 3.信托存管模式具有显著优势
    3. (三)信托存管模式的实现
      1. 1.监管机关
      2. 2.委托人及信托财产
      3. 3.受益人及受益权限
      4. 4.企业、信托机构与消费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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