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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比较研究
摘要
作为腐败预防的重要举措,香港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内地则从1998年开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对两地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异同。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的廉洁诚信纳入责任制的首要内容,并适当限制或削减责任主体在腐败行为调查与惩处方面的责任,可以使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地发挥效能。
作者
袁柏顺 ,1970年生,湖南邵阳人,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廉政学基础理论与全球腐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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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一 廉政建设责任制:香港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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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
- (一)责任主体有廉洁诚信、以身作则的责任
- (二)责任主体有腐败预防的责任
- (三)责任主体有加强监督的责任
- (四)责任主体有廉洁教育与廉洁文化建设的责任
- (五)责任主体对惩处腐败负有责任
- (六)责任主体的其他责任
- 三 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的同异
- 四 责任内容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性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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