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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召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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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早年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等学科。近几年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一直致力于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出版的著作有《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合著),发表的论文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还曾参与葡萄牙学者Antunes Varela的著作《债法总论》的翻译工作。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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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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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竞合阶段
- 一 传唤
- (一)传唤被执行人的配偶
- (二)传唤具有物之担保之债权人
- (三)税务法律中为维护公钞局或有之权利而指出之实体
- (四)传唤未为人所知悉之债权人
- 二 要求清偿债权的声请
- 1.债权人之债权是以被查封之财产作物之担保
- 2.债权人持有执行名义
- 3.被要求清偿的债权应为确定、确切及可要求履行
- 三 法院对债权作出审定
- 四 订定债权之受偿顺位
- 一 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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