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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参照依据调查报告
摘要
各种对残障者歧视的内容长期存在于我国各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规定中。可公开查阅的21个省份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对肢体残疾均有限制。虽然多个省份在体检标准具体细则上有过修订,但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仍大面积保留,不少有意愿从教的残障人士因此被拒之门外。本次调查报告选取了大陆地区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的共计31个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调查对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基于31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内容整理而成。此次调查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本辖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时的参照法规以及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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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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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调查研究方法
- 1.调查研究的对象
- 2.调查内容
- 3.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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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查结果
-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率超过八成
-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项目(标准)时参照的具体规定不一,涉及规定繁多
-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成为最热门的参照规定,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参照率不足10%
- 4.分析结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参照依据混乱
- 四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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