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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的适用类型与适用原则
摘要
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并能实现独特的制度功能。依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单方行为予以类型化,具体包括仅涉及己方权利领域的单方行为、给予相对方负担之单方行为、单方允诺以及其他的利他性单方行为。以赠与为代表的利他行为在满足法定形式时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单方允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单方行为的适用不限于法定情形,适用原则应为意定;为了不与合同相混淆,应注意区分两类单方允诺的适用范围:需受领的单方允诺只能单纯赋予相对人权利或者使允诺人承担义务,具有交换因素的单方允诺只能发生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作出的情形之下。
作者
黎珞 ,英国伦敦国王学院商法方向博士候选人,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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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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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利他性单方法律行为类型的划分及其效力依据
- (一)利他性单方行为类型的初步划分
- (二)利他性单方行为模式的效力依据——以单方允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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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受领之单方允诺的适用范围及典型实例
- (一)赠与的成立方式:契约抑或单方行为
- (二)需受领之单方允诺的实例分析
- 1.债务允诺与债务承认
- 2.债务加入
- 3.独立担保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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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须受领之单方允诺的学理阐释及典型实例
- (一)无须受领之单方允诺的性质认定——以悬赏广告为例
- (二)其他的无须受领之单方允诺
- 1.证券市场的公开承诺
- 2.捐助行为
- 3.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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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的利他性单方法律行为
- (一)债务免除
- (二)代理权之授予
- 六 单方法律行为的适用原则——法定抑或意定
- 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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