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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摘要

分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因经济体制、立法体制等原因而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应坚持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实行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并完善担保物权制度。

作者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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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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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导言
    1. (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对民事生活的调整
    2.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
    3. (三)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1. 1.民法通则
      2. 2.民事特别法
      3. 3.财产管理法
      4. 4.行政法规
      5. 5.行政规章
    4. (四)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1. 1.因经济体制发生的缺点
      2. 2.因立法体制发生的缺点
      3. 3.因民法理论发生的缺点
      4. 4.因立法指导思想发生的缺点
  • 二 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
    1. (一)放弃对某类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
    2. (二)规定公有物和公用物制度,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
    3. (三)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
    4. (四)区分委托物与脱离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5. (五)借鉴各国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 三 实行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1. (一)关于物权行为的争论
    2. (二)确立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3. (三)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4. (四)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四 从中国实际出发建构用益物权关系
    1. (一)关于用益物权的争论
    2. (二)总结国有土地出让的经验,建立基地使用权制度
    3. (三)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
    4. (四)借鉴传统地役权概念,建立邻地利用权制度
    5. (五)整理传统习惯,规定典权制度
  • 五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担保物权体系
    1.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论
    2. (二)完善抵押权制度,增设企业担保
    3. (三)完善质权制度,增设营业质权
    4. (四)借“按揭担保”,增设让与担保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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