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立场。刑法过度的实质化、客观主义不利于刑法规范的适用,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主客观相统一刑法立场针对的是犯罪论,而非刑罚论,对于主观方面的评价,应以认清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为目的,对于客观方面的评价,应以主观方面所能认识或预见的范围为限。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司法解释的扩张问题。司法解释的扩张应遵循基本的限度和原则。污染环境罪司法争议的问题有很多,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该罪行为手段中“排放”“处置”等认定,应以行为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作为评价犯罪与否的根本,而非司法实践中常认为的“是否逃避监管”,应将行为“逃避监管的方式”作为评价行为人主观罪过的重要评价依据,将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评价因素考虑,而非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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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应坚持怎样的刑法立场
- 二 如何理解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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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争议问题分析
-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理解
- (二)污染环境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的理解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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