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清代回族族群身份与王朝赋役制度的关系
摘要
“回户”见于嘉庆、光绪两部《会典》,并非指回族,也与刑律无关,而是从赋役角度对甘肃撒拉族和新疆维吾尔族居民的总括。由行省地方官直接管理的回族均为民户,也就是要承担民赋民役,与族群身份无关。在云南,回族、汉族与部分其他族群居民直接在地方官府服徭役;多数非汉族群则向土司服徭役。回族虽然在赋役制度的规定中并无特别之处,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其族群身份会成为民间分配赋役负担的基本根据。这样基于族群身份的分配方案会得到官府承认。
作者
周煦阳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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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缘起
- 二 《清会典》“回户”辨析
- 三 清代回族在赋役制度中的具体角色——以云南新兴州为例
- 四 清代回族族群身份在赋役制度基层运作中的作用——以云南河西县为例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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