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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域下大数据集合的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我国产业界对大数据集合权属的争夺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但大数据集合作为新兴事物,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大数据产业,促进数据经济发展,有必要明晰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保护方式。相较于企业对大数据集合产生所做的投入,对大数据集合仅给予弱财产利益保护难以满足其保护需要。在大数据集合的财产权属性选择上,大数据集合的特征和知识产权最为相像,从节约立法成本等角度考量,将大数据集合保护纳入邻接权制度之下最为可行。应当仿效欧盟的大数据集合财产权赋权方式,对大数据集合进行邻接权立法,确立大数据集合的邻接权保护制度,同时完善大数据集合的汇编作品保护方式,建立我国大数据集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作者
邹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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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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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数据集合概述
- (一)大数据集合的概念及特征
- 1.大数据集合的概念
- 2.大数据集合的特征
- (二)大数据集合的范围
- (一)大数据集合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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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数据集合保护现状
- (一)我国大数据集合保护现状
- 1.著作权法保护
- 2.商业秘密保护
-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 4.我国大数据集合保护困境
- (二)国外大数据集合的保护现状
- 1.欧盟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 2.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3.国外大数据集合保护模式评析
- (一)我国大数据集合保护现状
-
三 大数据集合法律属性
- (一)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
- 1.大数据集合法律性质争议
- 2.大数据集合定性
- (二)大数据集合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
-
四 大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立法建议
- (一)大数据集合保护模式选择
- (二)建立双轨制保护模式
- 1.权利主体
- 2.权利客体
- 3.权利内容
- 4.权利限制
- 5.侵权行为及认定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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