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的再构建
摘要
我国民用核能关于核能和原子能两个词语的用法,国内原子能法学者陈刚博士认为,两者在概念上没有区别,只是在涉及核武器、核裁军、核不扩散等领域时一般统称为“核能”或与“核”字关联,而涉及核能相关法律体系、法律文书和相关组织,经常按习惯称为“原子能”。(陈刚:《国际原子能法》,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2。)笔者认为,从民用角度来说,“核能”较之“原子能”而言,更能使人们切入公众参与制度视角。故本文采取的是民用核能公众参与,而非民用原子能公众参与。将迎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海上核电站时代,公众参与问题尚不凸显。随着内陆核电站提上议程,核废料处置等民用核能产业发展问题日益严峻,公众参与将成为影响民用核能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从政策立法到实操环节都远不能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借鉴法国、美国等国家在民用核能公众参与中的经验,在我国制度环境基础上对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权利重构和路径重塑,同时针对《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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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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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意义
- (一)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渊源与中国实践
- (二)公众参与制度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 (三)公众参与之于中国核能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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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问题
- (一)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仍然不够
- (二)事前参与和事后跟进的缺失
- (三)项目公众参与形式单一,且落实不到位
- (四)没有区分直接利益人群和间接利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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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外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经验借鉴
- (一)打通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
- (二)倾听公众表达意见的声音
- (三)落实公众对核项目的监督
- (四)重视公众对核决策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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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制度的重新建构
- (一)民用核能公众参与权利体系重构
- 1.知情权
- 2.表达权
- 3.监督权
- 4.决策权
- (二)民用核能公众参与实现路径重塑
- 1.巩固信息公开制度(见表1)
- 2.落实沟通会制度
- 3.引入第三方监督制度
- 4.夯实“公参”意见制度
- (三)民用核能公众参与的基本法立法保障——兼评《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公众参与条款
- (一)民用核能公众参与权利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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