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调研报告
摘要
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将我们带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信息在“云端”不断流通、交互、共享,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快捷和便利。与此同时,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增多。个人信息一旦遭受恶意收集或利用,既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影响其生活安宁,又会造成信息主体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此背景下,《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以规范和完善。然而,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规范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造成案件审理困难。因此,应厘清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概念,理顺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务两个维度剖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难题,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视角,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作者
付想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刘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王向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Fu Xiangbing
Liu Jie
Wang Xiangming
检索正文关键字
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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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践检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审理情况
- (一)案件概况
- 1.个人信息类型
- 2.侵犯手段类型
- 3.主体身份类型
- 4.定罪处罚情况
- (二)案件特征
- 1.基本特点
- 2.定罪标准“双轨制”
- (一)案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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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审理困境
- (一)“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统一
- (二)“情节严重”构成要素认定过程中的问题
- 1.忽视信息类型因素对“情节严重”认定的影响
- 2.以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为主,标准单一且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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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重塑: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认定体系之构想
- (一)厘清信息类型认定标准
- 1.依据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
- 2.依据信息的辨识度
- 3.依据信息的公开度
- 4.依据信息主体的身份
- (二)统一“情节严重”中信息数量的认定标准
- 1.“一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为基准
- 2.去重和累计信息数量的计算标准
- 3.违法所得数额以获利说为依据
- (一)厘清信息类型认定标准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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