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造法”与“找法”

摘要

知识产权法领域关于权利法定的讨论一直存在,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从不同的方面予以解读,此问题在实践中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是否可以通过造法对案件作出裁判。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智力成果的类型和侵权方式愈发增多,迫切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官造法的确可以及时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但是其方式的合法性备受争议,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各级法院也是各抒己见,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将从法官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官应当停止造法行为,严守法律制度边界,以政策为导向,通过体系化思维提高对法律条文的发现和解释能力,利用兜底性条款所释放的弹性空间,适当借鉴类似案例而非规则和原则,适当扩张诉权,拓宽法律发现的渠道,实现法官找法,以期满足司法裁判需要。

作者

孙昊亮 (1973—),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崔永进 (1994—),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Sun Haoliang
Cui Yongjin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造法”与“找法”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8.71 查看全文 >

VIP免费

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造法”
    1. (一)创设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2. (二)创设新的作品类型要件特征
    3. (三)创设新的权利内容
    4. (四)否定和违背现行法立法目的
  • 三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分析
    1. (一)不同知识产权权利观下的审判立场
    2. (二)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审判思路的不匹配
  • 四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的不良后果
    1. (一)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二)破坏知识产权法既有的利益平衡关系
    3. (三)造成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4. (四)有损于裁判的中立性和法律权威
  • 五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找法”
    1. (一)法官找法的前提
      1. 1.摒弃劳动自然权利学说的理论指导地位
      2. 2.以政策为导向
      3. 3.法官要有体系化的法律发现和释法的思维
    2. (二)法官找法的路径
      1. 1.利用兜底性条款的弹性空间实现找法
      2. 2.通过借鉴类似案例实现以案找法
      3. 3.适当扩张诉权实现法官找法
  • 六 结语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