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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及再造
摘要
中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本是确定损害的最后方法,但由于对法定赔偿制度的本源认识不清、定位不明,该制度在中国被严重异化,体现在:立法机关不断提高法定赔偿幅度,司法机关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被赋予惩罚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影响了对权利人的赔偿力度。在完善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参照涉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等确定损害赔偿方法的基础上,中国法定赔偿制度应当再造:法定赔偿应依权利人申请适用;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减轻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定赔偿时的考量因素应予明确,以增加赔偿数额的可预见性。
作者
张广良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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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法定赔偿的起源、功能及评价
- (一)法定赔偿制度的起源
- 1.法定赔偿雏形
- 2.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
- (二)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
- (三)对法定赔偿制度的评价
- (一)法定赔偿制度的起源
-
二 中国法定赔偿制度的演进、异化及后果
- (一)中国法定赔偿制度的演进
- 1.个案酌定赔偿数额及地方法院制定酌定赔偿数额的指导意见
- 2.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酌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司法政策及司法解释
- 3.法定赔偿制度写入知识产权法律
- 4.中国法定赔偿制度的特征
- (二)中国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
- 1.本末倒置,法定赔偿从确定损害赔偿的最后方法异化为最主要的手段
- 2.越俎代庖,法定赔偿异化为填平性赔偿
- 3.标准失范,法定赔偿异化为随意赔偿
- 4.功能错位,法定赔偿被赋予惩罚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之功能
- (三)异化的后果
- 1.制约了损害赔偿力度
- 2.抑制权利人在损害赔偿方面举证的积极性及法院探寻科学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动力
- 3.打击民事主体创新的动力
- (一)中国法定赔偿制度的演进
-
三 法定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再造
- (一)民事损害赔偿理论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 1.无损害便无赔偿
- 2.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损害
- 3.填平权利人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受侵害财产的市场价格
- (二)法定赔偿制度再造的内容
- 1.完善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则
- 2.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一)民事损害赔偿理论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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