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框架的重构
摘要
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尤为重要,其损害赔偿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后产生的经济价值纳入赔偿范围,却并未对赔偿原则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的评估规则进行明确。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通过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导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经济学方法,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害赔偿的“可测量、可估值、可适用”的法律原则,建立以“重点区域、重大事件”为中心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规则,重构以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过程中单一的评估方法,明确自然保护地生态损害赔偿的经济价值,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评估原则、规则的确定提供可操作性的司法评估框架,这对加快我国《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进程以及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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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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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
- (一)保障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 (二)对生态系统益惠损害的司法评估
- (三)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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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的现实困境
- (一)评估生态系统功能经济价值的方法单一
- (二)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界定与评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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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价值司法评估框架的构建
- (一)明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的法律原则
- 1.释明权的应用:可适用性原则
- 2.司法认定方法:可测量性原则
- 3.损害额组成:可估值性原则
- (二)建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的规则和程序
- 1.价值判断:确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
- 2.方法适用:选择评估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方法
- 3.赔偿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估规则
- (一)明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赔偿司法评估的法律原则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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