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
摘要
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经历了三次浪潮。现今的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但在可预期的未来,与人类智能完全等同甚至超越人类智慧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出现。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上看,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符合作品形式上的要求,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且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但从著作权法的客体角度看,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普遍采用的是“少量创造性”标准或者“反映作者个性”标准,人工智能作品无法完全满足这个要求。从著作权法的主体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主体以自然人为基本原则,人工智能也不符合这个规定。结合目前人工智能的特点,人工智能作品其实可以反映出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的个性,但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要更为恰当。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人工智能不再需要人为供给数据和抽象指示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只能反映出人工智能开发者的个性。但基于现实,应将人工智能设备的所有者定为相关著作权的所有人。而在人工智能真正表现出高度智能,和人类大脑几无差别,甚至比人类大脑更聪明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反映的是人工智能自己的个性,应该将其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自身。
作者
黄城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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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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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工智能的三次浪潮与未来展望
- (一)第一次与第二次人工智能浪潮
- (二)当下的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机器学习
- (三)当下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过程的特点
- 1.具体结果的不可知性
- 2.运作的独立自主性
- 3.运行过程的可塑性
- (四)对人工智能未来的预期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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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
- (一)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符合作品形式上的要求
- (二)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
- (三)保护人工智能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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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存在的相关局限性
- (一)著作权法的客体角度
- (二)著作权法的主体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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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相关著作权法的路径
- (一)当前的完善路径
- (二)后续的完善路径
- (三)最终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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