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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促进国际法治:国内实践
摘要
2021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大量涉外案件,总体情况良好,体现了中国涉外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在管辖权方面,跨境金融担保中当事人依据非对称管辖权条款以及非排他管辖条款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存在平行诉讼,也不影响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等认定案件,以及对区际平行诉讼、商事仲裁与诉讼平行的认定标准及既判力等问题的阐释,具有典型意义。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根据多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准确查明和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趋于宽松,并不能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判决结果不同,就认定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在拒绝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中,准确解释是否可以援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在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确立非签署方已达成仲裁合意的情况下应受主协议仲裁条款约束,非涉外合同中约定外籍仲裁员合法有效,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然存在。中国法院应继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司法支持仲裁,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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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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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外民事诉讼
- (一)管辖权
- 1.非对称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
- 2.排他性管辖条款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
- 3.涉外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 4.涉外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法院的确定
- 5.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 6.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 (二)法律适用
- 1.定性
- 2.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请求保护地”的确定
- 3.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4.跨境担保合同纠纷
- 5.信息网络专利侵权纠纷
- 6.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 7.涉“一带一路”商事案件中的外国法查明
- (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
- 1.继承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2.社会公共利益
- (一)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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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外仲裁司法监督
- (一)管辖权
- (二)法律适用
- 1.《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适用
- 2.申请不予执行程序中的“一次性提出原则”参照适用于撤裁程序
- (三)仲裁协议
- 1.非签署方仍受主协议仲裁条款约束
- 2.非涉外合同约定外籍仲裁员条款的效力
- 3.国内主体对非涉外争议达成的域外仲裁条款的效力
- 4.仲裁条款的仲裁事项范围
- 三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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