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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优惠:社会组织税收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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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祖籍浙江宁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1995年)、民商法硕士(2001年)、民商法博士(2004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2004-2006年)。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多个慈善组织的理事或者监事。长期痴迷于社会法、慈善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研究,视其为此生使命所在。著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独著)、《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独著)、《社会组织财税制度》(独著)、《非营利组织的治理:联邦与州的法律与规制》(独译)、《英国慈善法》(独译)、《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合著)、《转型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编)、《新媒介赋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合编)、《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合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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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优惠:社会组织税收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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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一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理基础
    1. (一)传统的辅助理论
    2. (二)资本结构理论
    3. (三)利他主义理论
    4. (四)税基定义理论
    5. (五)捐赠理论
  • 二 我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的五个阶段
    1. (一)第一阶段:萌芽期
    2. (二)第二阶段:初具雏形期
    3. (三)第三阶段:实质突破期
    4. (四)第四阶段:艰难攻关期
    5. (五)第五阶段:精细发展期
  • 三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
    2. (二)慈善组织在各个税种上的优惠待遇
      1. (1)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优惠
      2. (2)不征税收入
      3. (3)免税收入
      4. (4)其他免税事项
  • 四 我国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 (一)现行规定效力等级过低
    2. (二)非营利组织尚未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
    3. (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在税收待遇上无规范意义
    4. (四)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的税收问题尚未解决
    5. (五)非货币捐赠税收尚存在障碍
    6. (六)涉外活动中的税收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
    7. (七)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制度亟待完善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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