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衍生数据权的权属与保护方式研究
摘要
对底层数据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将底层数据中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部分进行切割,形成衍生数据。因衍生数据不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因此属于财产权。基于降低交易成本、激励数据产业发展,衍生数据权归属于数据控制者。衍生数据权主要包括对衍生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才能构成数据控制者收集、挖掘数据的前提。大数据的起步阶段,应采用多层次保护的方式保护衍生数据:构成数据库的,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影响数据控制者流量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果形成衍生数据且不具有独创性的,应以一般财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作者
张军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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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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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的分类
- (一)底层数据
- (二)衍生数据
- 三 保护衍生数据权的正当性
- 四 衍生数据权的归属
-
五 衍生数据的保护模式
- (一)构成汇编作品——济南白兔诉鼎容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 (二)基于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新浪微博诉脉脉案、公交实时数据案
- (三)一般财产权保护——阿里巴巴生意参谋案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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