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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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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爱民 ,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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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建构
-
二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并行关系
- (一)并行关系的内涵
- 1.平行存在
- 2.互不干涉
- 3.互相衔接
- (二)并行关系的特点
- 1.调整范围的相离性
- 2.适用范围的自治性
- 3.调整方式的双重性
- 4.适用程序的衔接性
- 5.实体内容的互引性
- 6.党的领导的指引性与间接性
- (一)并行关系的内涵
-
三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交叉关系
- (一)交叉关系的内涵
- 1.共同调整
- 2.分段调整
- (二)交叉关系的特点
- 1.调整范围的相交性
- 2.调整方式的互补性
- 3.适用的交替性、交织性
- 4.党的领导的宏观性与直接性
- (一)交叉关系的内涵
-
四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体关系
- (一)一体关系的外在载体——混合性党规
- 1.立法主体的双重性
- 2.制定依据的二元性
- 3.调整范围的横跨性
- 4.法律属性的单一性
- 5.法治责任的双重性
- (二)混合性党规的制度需求
- 1.党对重要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直接调整的需要
- 2.遵循立法规律,提高立法效率的需要
- 3.夯实中国特色法治责任体系的需要
- 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需要
- 5.推进改革,先行先试的需要
- (三)一体关系的特点
- 1.调整范围的特定性
- 2.调整方式的重叠性
- 3.党的领导的直接性
- (一)一体关系的外在载体——混合性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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