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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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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爱民 ,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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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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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建构
  • 二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并行关系
    1. (一)并行关系的内涵
      1. 1.平行存在
      2. 2.互不干涉
      3. 3.互相衔接
    2. (二)并行关系的特点
      1. 1.调整范围的相离性
      2. 2.适用范围的自治性
      3. 3.调整方式的双重性
      4. 4.适用程序的衔接性
      5. 5.实体内容的互引性
      6. 6.党的领导的指引性与间接性
  • 三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交叉关系
    1. (一)交叉关系的内涵
      1. 1.共同调整
      2. 2.分段调整
    2. (二)交叉关系的特点
      1. 1.调整范围的相交性
      2. 2.调整方式的互补性
      3. 3.适用的交替性、交织性
      4. 4.党的领导的宏观性与直接性
  • 四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体关系
    1. (一)一体关系的外在载体——混合性党规
      1. 1.立法主体的双重性
      2. 2.制定依据的二元性
      3. 3.调整范围的横跨性
      4. 4.法律属性的单一性
      5. 5.法治责任的双重性
    2. (二)混合性党规的制度需求
      1. 1.党对重要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直接调整的需要
      2. 2.遵循立法规律,提高立法效率的需要
      3. 3.夯实中国特色法治责任体系的需要
      4. 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需要
      5. 5.推进改革,先行先试的需要
    3. (三)一体关系的特点
      1. 1.调整范围的特定性
      2. 2.调整方式的重叠性
      3. 3.党的领导的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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