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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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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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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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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1. (一)侦查阶段普遍存在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
    2. (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3. (三)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4. (四)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可以对审判前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审查
    5. (五)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效力
    6. (六)法院与检察机关在组织和运作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
  • 二 审前程序司法控制
  • 三 统一刑事司法标准
    1. (一)法律适用统一
    2. (二)裁判主体统一
    3. (三)证据标准统一
    4. (四)救济途径统一
  • 四 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 五 遵循直接言词原则
  • 六 确立有效辩护制度
    1. (一)确立并保障律师帮助权
    2. (二)确立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与法律后果
    3. (三)建立选择辩护人和排除辩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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