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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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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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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 (一)庭前会议的应然功能和立法定位
- 1.庭前会议的应然功能
- 2.庭前会议的立法定位
-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 1.适用范围
- 2.具体内容
- (三)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和参加人员
- 1.启动方式
- 2.参加人员
- 3.主持人
- (四)庭前会议的具体流程和处理方式
- 1.具体流程
- 2.处理方式
- (五)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 (一)庭前会议的应然功能和立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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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程序分流机制
- (一)认罪的自愿性及其事实基础
- (二)认罚的明知性及其协商过程
- (三)从宽的幅度及其合理限制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程序
- 1.速裁程序
- 2.简易程序
- 3.普通程序简化审
- 4.附条件不起诉
- 5.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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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强化刑事辩护职能
- (一)从有权辩护走向有效辩护
- 1.立法确认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
- 2.适当提高辩护律师准入资格,逐步实现律师垄断辩护业务
- 3.改革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并且允许被追诉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保障所有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 4.制定有效辩护评价标准,探索构建无效辩护制度
- (二)从实体性辩护走向实体性与程序性辩护并重
- 1.明确积极辩护的性质和证明责任
- 2.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 3.明确要求法官对裁判进行说理性论证,对辩护律师的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意见作出回应
- (三)从定罪辩护走向定罪与量刑辩护并重
- 1.提高对量刑辩护的认识
- 2.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扩大律师参与比例
- 3.加强量刑裁判说理
- (四)从庭审辩护走向庭审辩护与庭前辩护并重
- 1.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 2.正确理解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
- 3.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一)从有权辩护走向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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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落实出庭作证制度
- (一)强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
- (三)推进专家辅助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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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
- 1.理由与事实一致
- 2.理由与判决一致
-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四类“症状”
- 1.抽象概括型:没有说理
- 2.照本宣科型:说理不够
- 3.逻辑混乱型:说理不当
- 4.简单粗暴型:不愿说理
-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难的原因分析
- 1.法官因“累”而无暇说理
- 2.法官因“怕”承担责任而不敢说理
-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路径选择
- 1.针对法官“累”无暇说理的对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多措并举为法官减负
- 2.针对法官因“怕”不敢说理的方案:“责任法定”的明确化
- 3.建立判决理由论证制度,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
-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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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 (一)取消案件请示制度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位:从参审制转向混合制
- 2.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方式
- 3.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
- 4.明确合议细则
-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1.合理定位审委会的职能
- 2.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 3.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
- 4.建立审委会委员的办案责任制
- (四)建立违法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1.记录
- 2.通报
- 3.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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