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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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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亚平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钟燕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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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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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内地与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
    1. (一)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 1.内地与港澳实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殊模式
      2. 2.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我国区域经济战略的重要部分
    2. (二)内地与港澳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
      1. 1.实现内地和港澳在经济上的互惠互补,促进经济上的协调发展
      2. 2.可促进内地与港澳作为一个区域在对外谈判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有利于促成多边谈判
      3. 3.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新模式,从而间接促进经济全球化
  • 二 《规划纲要》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
    1. (一)《规划纲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 1.《规划纲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
      2. 2.《规划纲要》应定性为行政指导性文件
      3. 3.《规划纲要》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和发展的行动纲领
    2. (二)《规划纲要》的作用
      1. 1.《规划纲要》有助于将珠江三角洲面临的挑战转化为机遇
      2. 2.《规划纲要》有助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带动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 3.《规划纲要》促进和深化了内地与港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4. 4.《规划纲要》为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提供了保障
  • 三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与《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
    1. (一)《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与《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 1.《框架协议》是区际行政协议,即区际政府间的合作协定
      2. 2.《框架协议》的签订缺乏法律依据
      3. 3.《框架协议》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2. (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作用
      1. 1.适应并推动内地与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2. 2.把粤港澳大湾区紧密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
      3. 3.有助于港澳在巩固自身发展优势的同时挖掘并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4. 4.有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保障港澳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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