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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读学校的社会、司法和教育功能

摘要

青春期是未成年人容易出现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时期。青春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于青春期违法”,他们多数可以在成年后回归守法的社会生活。对青春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尽可能地以社会政策代替刑事处罚。最合理的方式是以工读学校代替监(狱)管(教)场所。工读教育以社会干预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通过特殊教育弥补普通学校常规教育的局限,以半强制的寄宿学校替代惩罚与监禁。鉴于工读学校兼有社会、司法和教育功能,尤其在少年司法中具有重要的保护处分功能,因此,工读学校的发展亟须完善与少年司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作者

李玫瑾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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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读学校的社会、司法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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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引言
  • 二 工读教育的社会功能
    1.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性顽疾
    2. (二)城市化生活对家庭养育的冲击
    3. (三)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对学校教育的冲撞
    4. (四)工读教育的社会干预功能
  • 三 工读学校的司法功能
    1. (一)青春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高发期
    2. (二)刑法界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困难
    3.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少年司法配套
    4. (四)工读学校的司法功能
  • 四 工读学校的教育功能
    1. (一)未成年人违法多数是限于青春期违法
    2. (二)青春期仍是人生学习和塑造关键期
    3. (三)工读教育理应属于基础教育
    4. (四)工读是基础教育中的特殊教育
  • 五 对工读教育发展的思考
    1. (一)谁来提出送入工读学校的申请
    2. (二)谁来受理并审核送入工读学校的申请
    3. (三)谁做送入工读学校的合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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