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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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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从宽政策的体系化与制度化
- (一)“宽大处理”的历史演变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
- 1.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
- 2.实现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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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富阳区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概况
- (一)试点举措
- 1.三明确三规范构建试点框架
- 2.完善制度形成体系
- 3.首开增添特色元素的先河
- (二)试点成效
- 1.社会认同感强、案件适用率高
- 2.办案三阶段期限明显缩短
- 3.维权促和效果显著
- (一)试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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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试点工作的问题与反思
- (一)现行细则未能涵盖所有程序
- (二)“认罚”的内涵界定与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 (三)量刑激励存在一定的制度供给不足
- (四)量刑标准有待细化、规范
- (五)案犯的法律认知能力未被充分重视
- (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与方式不明确
- (七)认罪认罚与原有“从宽情节”重合
- (八)现有审前调查机制掣肘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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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一)明确并细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 1.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应规范程序并在量刑中与同案犯加以区分
-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现阶段不宜从程序上简化
- (二)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表现等级评定机制
- (三)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规定
- (四)量刑规范应细化并体现实用性
- (五)赋予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并加以约束和规范
- 1.撤回权的行使时间应限定于判决前
- 2.撤回权行使的后果因情形而定
- (六)明晰法律帮助的内涵及法律帮助律师的职权
- (七)自首、坦白又认罪认罚的不“宽上加宽”
- (八)优化认罪认罚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机制
- 1.压缩评估时间是优化审前社会调查机制的关键所在
- 2.增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灵活性
- (一)明确并细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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