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婚姻家庭法中的差异原则
摘要
以我国婚姻家庭法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历史发展进程为研究起点,对现行《婚姻法》基本原则对女性权利保护的“男女平等+特别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对其在未来婚姻家庭法中继续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疑问,提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差异原则,认为差异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平等性差异和保护性差异两部分,保护性差异应以平等性差异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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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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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进程回顾
- (一)1950年《婚姻法》——实现形式平等
- (二)1980年《婚姻法》——追求实质平等
-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注性别差异
- (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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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差异原则的提出
- (一)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局限性
- (二)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背景
- (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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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差异原则的内涵
- (一)平等性差异
- (二)保护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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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差异原则的实现
- (一)尊重多元化的个体价值
- (二)尊重选择自由
- 1.选择家庭模式的自由
- 2.订立家庭契约的自由
- 3.选择家庭角色的自由
- (三)公共家庭政策的参与
- (四)法律适用的个别化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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