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要素与展望
摘要
慈善募捐资格的设置、标准及其运行,以及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责任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在《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也是配套立法和实施中的焦点问题。慈善组织理应享有募捐的权利,慈善募捐活动也无疑需要监管。设置适度、合理、科学的慈善公募准入门槛,形成有力、有序的运行监管机制,既发挥政府公权力的门槛准入与执法监督功能,也充分发挥捐赠人的私力救济功能,公共媒体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形成各方参与、多元共治格局,促成慈善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合法、良性运行。
作者
栗燕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社会法、法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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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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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 (一)《慈善法》之前
- (二)《慈善法》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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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论认识
- (一)三种法律规制模式:私法、公法与社会法
- 1.私法之下的募捐自由模式
- 2.公法之下的募捐牌照模式
- 3.社会法之下的多元共治模式
- (二)慈善公开募捐资格应与时俱进
- (一)三种法律规制模式:私法、公法与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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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格准入取得
- (一)实体条件
- 1.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
-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
- 3.运作规范的正面积极要求
- 4.运作规范的负面消极要求
- (二)实施程序
- 1.申请
- 2.受理
- 3.审查
- 4.决定
- 5.送达
- 6.变更与延续
- (三)受理机关
- (一)实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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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募捐实施监管
- (一)慈善公开募捐资格的期限管理
- 1.期限应合理
- 2.延续机制
- 3.暂停或终结
- 4.因故终止的处理
- (二)慈善公开募捐实施的备案管理
- (三)跨区域公开募捐的备案管理
- 1.跨区域公开募捐的前提条件
- 2.备案机关
- 3.执法协作、管辖权争议与信息共享
- (四)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备案
- (一)慈善公开募捐资格的期限管理
- 五 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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