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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要素与展望

摘要

慈善募捐资格的设置、标准及其运行,以及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责任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在《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也是配套立法和实施中的焦点问题。慈善组织理应享有募捐的权利,慈善募捐活动也无疑需要监管。设置适度、合理、科学的慈善公募准入门槛,形成有力、有序的运行监管机制,既发挥政府公权力的门槛准入与执法监督功能,也充分发挥捐赠人的私力救济功能,公共媒体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形成各方参与、多元共治格局,促成慈善募捐等慈善活动的合法、良性运行。

作者

栗燕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社会法、法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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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要素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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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导言
    1. (一)《慈善法》之前
    2. (二)《慈善法》的制度选择
  • 二 理论认识
    1. (一)三种法律规制模式:私法、公法与社会法
      1. 1.私法之下的募捐自由模式
      2. 2.公法之下的募捐牌照模式
      3. 3.社会法之下的多元共治模式
    2. (二)慈善公开募捐资格应与时俱进
  • 三 资格准入取得
    1. (一)实体条件
      1. 1.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
      2.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
      3. 3.运作规范的正面积极要求
      4. 4.运作规范的负面消极要求
    2. (二)实施程序
      1. 1.申请
      2. 2.受理
      3. 3.审查
      4. 4.决定
      5. 5.送达
      6. 6.变更与延续
    3. (三)受理机关
  • 四 募捐实施监管
    1. (一)慈善公开募捐资格的期限管理
      1. 1.期限应合理
      2. 2.延续机制
      3. 3.暂停或终结
      4. 4.因故终止的处理
    2. (二)慈善公开募捐实施的备案管理
    3. (三)跨区域公开募捐的备案管理
      1. 1.跨区域公开募捐的前提条件
      2. 2.备案机关
      3. 3.执法协作、管辖权争议与信息共享
    4. (四)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备案
  • 五 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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