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中韩格式条款法制比较研究
摘要
中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内容。但现行法律规定数量明显不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且不具体、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制。在具体的改善方式上,大体有在民法典上增设相关条款的方式和制定一部特别法的方式。韩国采取了后者,即,韩国在1986年制定了《关于规制格式条款的法律》,通过该特别法调整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关系。在30多年的施行过程中,韩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未来中国在完善相关法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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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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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格式条款制度概述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中国《合同法》上格式条款规定的几点问题
- 1.格式条款的定义问题
- 2.订入合同的问题
- 3.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 4.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 5.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处理
-
三 韩国《格式条款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 (一)《格式条款规制法》的制定
-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
- (三)格式条款的订入合同
- 1.经营者的拟订格式条款义务
- 2.经营者的明示和交付复印件的义务
- 3.经营者的说明义务
- 4.违反明示说明义务的效果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
-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 1.基于诚信原则公正解释
- 2.统一解释
- 3.拟定方不利原则
- (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 1.一般控制
- 2.个别无效事由
- 3.无效格式条款的效力
- (七)格式条款的规制
- 1.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 2.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审查
- 3.审查结果
- 4.标准格式条款的使用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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