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欧共体侵权法的目标与范围

摘要

影响侵权与合同领域的民法规则之发展,并未遵循一成不变的立场。与此同时,欧洲法院能够运用各成员国约定成俗的原则进行判决。传统的赔偿和预防目标,建立在确定规定于国家层面的制裁是否有效之上。制裁针对的是,违反可上溯至欧洲层面的义务之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条约自己规定:法院(判案)应当考虑各成员国所共通的一般原则。不过,虽然法院会考虑这些制定于国家层面的原则,但法院在决定何种原则应在共同体层面得到遵守的问题上,表现出极大兴趣,而这已经偏离了国家层面。在界分合同责任与合同外责任的模糊地带,法院确实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简单办法。

作者

〔英〕丹尼斯·N.凯利赫 (Denis N.Kelliher),爱尔兰科克大学教授,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曹相见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部副教授。
周敏敏
毕海平 ,烟台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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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侵权法的目标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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